(2020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已经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实施拆除的17宗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予以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准予拆除的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如下:
(一)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1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古城街道办事处纳溪社区乙本甲六十一烟点旁;
(二)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2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沙河小组;
(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3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沙河小组;
(四)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5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沙河小组;
(五)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6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沙河小组;
(六)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55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古城街道办事处昌源社区丫租小组;
(七)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56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小山头小组北面村庄道路西侧;
(八)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57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小山头小组北面村庄道路西侧;
(九)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58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育新小区北面;
(十)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59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育新小区北面;
(十一)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61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古城街道办事处纳溪社区乙本甲小组;
(十二)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62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古城街道办事处昌源社区板桥小组;
(十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63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小山头小组北面村庄道路东侧;
(十四)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64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小山头小组北面村庄道路西侧;
(十五)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65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小山头小组北面村庄道路东侧;
(十六)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66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小山头小组北面村庄道路西侧;
(十七)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67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小山头小组北面村庄道路西侧。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6日前,涉及上述17宗被执行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自行拆除,消除违法状态,逾期未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予以强制拆除。
三、阻碍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
编辑:陈丽芬
编审:周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