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的通告
(2020年第23号)
为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两违”)乱象,依法依规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彻底解决全县“两违”边整边违、禁而不绝问题,切实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和综合整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两违”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凡是在新平县辖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超批准擅自占用的土地,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进行建设(含新、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专项整治。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历年来发生在全县范围内乱占耕地建房及改变农用地用途未批先建的建(构)筑物等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所有存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状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自行拆除,消除违法状态。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依法依规给予从轻从宽或者免予处理;未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一律不予补偿或赔偿。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通信、通讯、广播电视网络、交通运输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县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烟草、卫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等办理相关证照。
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严禁党员干部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阻碍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政府将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
举报电话:
0877—7010290(新平县自然资源局)
0877—7019098(新平县城市管理局)
0877—7016207(新平县农业农村局)
0877—7023556(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0年9月30日
【来源:县政府办】
【编辑:李运兰】
【编审:周宗林】